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乡谭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莲池区是错误的,“保定市西下关街华创国际广场”位于保定市北市区而非莲池区,因此,莲池区不是合同履行地,只是被上诉人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定市行政区划调整,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和北市区人民法院合并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本案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电梯安装整改人工费承包协议》,由被上诉人承揽保定市华创国际广场59台电梯的安装整改业务,上诉人未给付被上诉人人工费用而引发的纠纷。该工程地点在保定市西下关街华创国际广场工地,属保定市莲池区辖区,因此,应认定合同履行地在保定市莲池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