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3民初2061号
原告: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河堤路1号江南新城93-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4层1-409。
法定代表人:徐向栋,执行董事。
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石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瑞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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