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星美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星美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星美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现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景志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