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黑鱼泡镇商建工程队
被执行人:吉林同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盛建华
本院在执行镇赉县黑鱼泡镇商建工程队有与吉林同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盛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同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盛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彦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