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艺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艺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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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民初72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秦皇岛市艺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铭新,该公司经理

***与秦皇岛市艺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