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02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宁0402民特724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4次查询: 1、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标的较大,大多数未得到有效执行; 2、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农行青铜峡市支行账号为×××有银行存款46736.91元,已被另案采取冻结; 3、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区东侧0060516、0060517不动产两处,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4790.00元,执行费7447.9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马 倩
书记员  赵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