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348号
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建华路58甲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马力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