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01民初916号
原告:和田友谊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2小队。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明·麦托合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尔艾力·吐尔洪,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纳瓦格路88号1栋2单元1003号。
法定代表人:巫新科,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域东风东路72号,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友谊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和田友谊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友谊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玛·尔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