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双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新疆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67号
申请人:衡水双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14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有为。
被申请人:新疆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京和物流园区火车站社区京通大道100号京渝天华国际建材城3栋3层310号、31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08024074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双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双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玉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