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执3980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02600元、利息594293元、诉讼费21532元、执行费275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起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信息并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在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5184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