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执2052号
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64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保国(特别授权),山西衡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光雾山山语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镇大坝米仓山大酒店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光雾山山语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约谈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光雾山山语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21)运仲裁字第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勇
人民陪审员 马念华
人民陪审员 岳小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