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法定代表人:王哲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塑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76625.2元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5元,承担执行费50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线下调查等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申请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
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运城市**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民杰
审 判 员 宁 伟
审 判 员 曹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志琴
书 记 员 王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