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财保192号
申请人: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价值298296.5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8296.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1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