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3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金福商厦金雅苑****。
法定代表人:胡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泽锋,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
法定代表人:许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济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东莞市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元美东侧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南南。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森天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天德公司)、一审第三人东莞市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9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粤公司申请再审称,森天德公司在二审中逾期提交的《确认书》《送审和签证资料》不属新的证据,且其提交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属新证据,二审法院也不应采纳,二审审理程序违法。况且,上述证据是森天德公司联合施工单位、造价单位制作,无法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且即使真实合法,南粤公司施工的分部项目不具防水、抗裂功能,森天德公司在南粤公司完工后长时间荒置工程而未采取保护措施,南粤公司也不应承担保修责任。此外,会达公司接手施工并覆盖南粤公司已施工的工程,现无法核实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责任方,上述证据提及的修复部分也是森天德公司及会达公司提供鉴定公司,南粤公司未同意承担修复费用。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2018年才参与涉案维修工程,无法确认森天德公司提交的图片拍摄于2015年11月,而建业公司出具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结算书》原始资料均由森天德公司提供,与森天德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区别。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南粤公司须对涉案工程承担修复责任及修复的具体数额。森天德公司应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差额336769.77元及利息4567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30日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森天德公司提交意见称,南粤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森天德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关于茶山生态食品中转仓库及配套设施(二)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1月15日《工程联系函》、通知函中均提及南粤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会达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形成于其入场修复前的保修期内,该工作联系单表明工程存在裂缝、渗水现象,监理单位处有盖章,森天德公司同意相关修补方案。南粤公司于2015年其单方盖章的《关于茶山生态食品中转仓库及配套设施(二)工程款支付相关事宜补充约定》中确认对工程屋面部分漏水问题作保修,否则森天德公司有权按市价自行维修后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且南粤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的会议纪要中亦承诺对屋面裂缝漏水问题履行保修责任。南粤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的质量问题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不可抗力造成,结合《关于茶山生态食品中转仓库及配套设施(二)工程相关问题的通知》,二审法院认定南粤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并无不当。南粤公司未承担保修义务,森天德公司聘请会达公司维修产生的费用应在质保金中抵扣,二审法院根据《关于茶山生态食品中转仓库及配套设施(二)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及建业公司出具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结算书》,核算森天德公司需向南粤公司返还质保金182678.0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南粤公司主张二审审理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