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9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7145元、违约金425530.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温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浙C×××××别克牌(2011年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不大为由,申请暂不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20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