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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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28执1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系公司区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电梯安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60789.19元及违约金19368.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至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6004.57元,在扣除执行费4111.26元后,由申请执行人受偿131893.31元。
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一辆号牌为×××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3月3日,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148857.68元未偿付。
因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1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