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紫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紫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440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紫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72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奋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