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创伤骨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5803号
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上东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5112251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创伤骨科医院,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PDY11012-234160216A52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从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亳州创伤骨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创伤骨科医院于2018年2月12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应先由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