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6民初83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诉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的鲁N×××××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