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3民初480号
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上东城小区10号楼2单元7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51122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伟,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黄河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87087116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12328元,减半收取6164元,由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