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创伤骨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6344号

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上东城小区10号楼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51122518。

法定代表人:郭应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孝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亳州创伤骨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魏武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TUDQ01D。

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创伤骨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海齐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