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62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上东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51122518。

法定代表人:郭应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