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62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上东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51122518。
法定代表人:郭应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