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23民初350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虞城县。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仝刘涛。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太康县。
原告***、***、李文静与被告河南鼎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