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2民初317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坤,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山东盈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236292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朱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朱坤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山东盈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