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4877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23629277。
法定代表人:田执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栋,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8879674XL。
法定代表人:潘海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佳,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系****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县鑫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DRC7X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单县,现住单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单县鑫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1元,减半收取计6285.5元,保全费4906元,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