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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应天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出上诉,但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