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应天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出上诉,但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