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州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807X8。
法定代表人:林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辛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996585186
法定代表人:彭海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10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70000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850及本案执行费55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日岚国用(011)第32号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予以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6.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10月2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7.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文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卢 翔
书记员 鞠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