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234号
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80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金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青岛路以南莱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MQN8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金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