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286号
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80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山泽海洋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QBU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山泽海洋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光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