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瑞之吉饮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12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瑞之吉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五层10-501、10-5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KBUN1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瑞之吉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瑞之吉公司立即向明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487005元及487005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为11063.13元);2.由瑞之吉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瑞之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87005元及利息(以48700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予明厨公司。瑞之吉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5.51元(明厨公司已预交),由瑞之吉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明厨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瑞之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瑞之吉公司支付明厨公司工程款228485元(即减少258520元)。事实和理由:
一、明厨公司所述瑞之吉公司欠工程款487005元不属实。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总价是90万元,但明厨公司未按约定供货,未完成全部工程量,共有181515元的货物未供(详见附件《未供货物清单》)。再扣减已付款项49万元,瑞之吉公司实欠228485元。
二、双方未进行结算。明厨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不是双方进行的结算,瑞之吉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首先,该结算单未经瑞之吉公司确认,该结算单上签字的***并非瑞之吉公司的员工。其次,***的签字只是写“已收此单”,并不是对结算单的确认。再次,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就是90万元,并不存在增加的项目。
明厨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瑞之吉公司上诉对明厨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487005元予以否认。虽然明厨公司主张的实际交货情况与《供货及安装合同》存在差异,但其提交的验收单、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相互吻合,反映的事实连贯一致,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货物增删的情况。瑞之吉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反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纳明厨公司主张,认定瑞之吉公司尚欠487005元未付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8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瑞之吉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翌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