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杏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8836055L。
法定代表人:林永峰。
被执行人:佛山市***饮食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五层10-501、10-5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KBUN10。
法定代表人:郑凤禅。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饮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87005元及利息(以48700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385.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厨房设备一批及楼面物品一批,查封期限2020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因被执行人为餐饮行业,受本次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现正逐步复苏阶段。为此,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暂不要求处理。除此之外,本院经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