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财保172号
申请人: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笼京南路12号华美工业区二栋六层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杏坛镇光华杏龙路北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80009***3,担保限额为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18年11月2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将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深仲受字第3412号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明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澳德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