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财保18号
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文华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619421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2号富港天地B栋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3900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1993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与相应的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1993元财产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