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797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3900X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喻显锋,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钟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薇
书记员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