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财保75号
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文华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619421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2号富港天地B栋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3900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以(2019)渝0119执保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价值581993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