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民初7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50886352N。
法定代表人:万顺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现申请人***书面提出要求解除对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郇小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