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帮与某某、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6民初41号之二
原告:**帮,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弟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50886352N。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灿,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铭,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帮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赣0426民初4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赣04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帮要求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对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