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6民初4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50886352N。
法定代表人:万顺洪,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赣0426民初4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赣0426民初4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对被告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方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汤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