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121执异8号
异议申请人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708354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7日生,住开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付款时间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2022)黔0121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基于其撤回异议申请,对该异议的审查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审判长周运友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鑫
书记员尚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