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245号之二
原告: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田黄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110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86UW59B。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北路36号聆江花园第7栋0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7312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