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2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田黄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110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86UW59B。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北路36号聆江花园第7栋0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7312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赣0826民初24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2600元的财产。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省永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26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