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恢10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蒋远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刚联,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徐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庞莉琼,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
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庞莉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二项载明: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返还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共计1150000元;三、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给付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项目部的工程款211274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16274元;四、若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二、三款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还应以尚欠的121127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428元,减半收取13714元,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原法定代表人庞莉琼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核后依法裁定追加庞莉琼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10月26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城区支行、中国银行兴义市瑞金路支行等有4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230.08元。查明被执行人庞莉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等有26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98472.26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已予以额度冻结(2022年8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庞莉琼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8787.9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庞莉琼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有福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贵E×××××,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XXXXXX),查明被执行人庞莉琼有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L×××××,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XXXXXX),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因申请执行人称上述车辆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故不要求本院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兴义市,法定代表人:徐俊伟;查明被执行人庞莉琼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庞莉琼均无证券信息。
三、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的形式到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委托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庞莉琼名下的财产,反馈其名下有两套房屋,但状态已失效。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房屋,但反馈信息为上述两套房屋均已过户至他人,故不予查封。
五、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庞莉琼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伟、庞莉琼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未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亦未向本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2021年10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书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98787.9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131200.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131200.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中兴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庞莉琼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蓉蓉
书 记 员 黄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