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9723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坤,贵州铮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01月0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大道金州体育城C3组团(滨水庄园)商住4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1959712。
法定代表人:蒋远国。
原告***与被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冯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