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9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钟礼芳,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钟聪民,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黄家兴,男,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童先胜,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曾强,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人:刘君纯,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申请人:江西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江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22757XX。
法定代表人:万芳芳,负责人。
被申请人:马柳根,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龙南县。
被申请人:熊志龙,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南昌县,现住龙南县。
申请人**等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渡江镇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126370元,申请人曾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江铃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作为担保。
经查,申请人**等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柳根、熊志龙劳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江西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渡江镇、程龙镇高标准农田改造工程项目,后分包给被申请人马柳根、熊志龙,被申请人马柳根、熊志龙雇请申请人**等八人连人带机带料为其运输、做工。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马柳根、熊志龙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申请0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柳根、熊志龙在渡江镇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12637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