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35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1日,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22269N。
法定代表人:范和平,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4日,原告***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玉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军
书 记 员 黎 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