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35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1日,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22269N。
法定代表人:范和平,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忠县畅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4日,原告***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玉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军
书 记 员 黎 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