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22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
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915146。
法定代表人:罗仁俊,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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