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915146。
法定代表人:罗仁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及时支付拖欠劳务工费用217603元,并以21760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9年被告承包黔江石会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后,将其中地名为九里坡至油榨房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劳务转包给原告组织工人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未即时支付原告及工人劳务费,导致拖欠工人劳务费共计217603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九里坡至油榨房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217603元。现因被告拖欠劳务费,工人工资不能兑现,经原告多次找政府及被告即时支付上述劳务费用未果。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1月18日,原告***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用217603元及利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渝0114民初839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本案与(2020)渝0114民初8391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进
书 记 员  温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