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762号
原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15146。
法定代表人:罗仁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滨江社区(滨江新城C区16号楼),注册号500243300000623。
负责人:王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章发,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水支公司、第三人王章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68.75元,减半收取184.375元,由原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人民陪审员 胡显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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