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4556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9151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渝***仲案字〔2023〕第293号仲裁裁决书后,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决书已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渝0243民初3849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不服渝***仲案字〔2023〕第293号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当并入(2023)渝0243民初3849号案件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在该案中互为原告和被告,该案将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3)渝0243民初384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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