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方长娥与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4556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9151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渝***仲案字〔2023〕第293号仲裁裁决书后,重庆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决书已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渝0243民初3849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不服渝***仲案字〔2023〕第293号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当并入(2023)渝0243民初3849号案件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在该案中互为原告和被告,该案将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3)渝0243民初384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