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瞿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湖南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瞿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0)湘0424执保255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瞿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95号潇湘名城1栋1701房。
法定代表人:赵生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A栋5层。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申请人:瞿苏,女,1969年9月21日,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71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71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瞿苏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171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